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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無形資產劃撥是否繳納增值稅?(增值稅)
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之間無償劃撥無形資產同時也有人員的轉移,是否可參考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號文中的規(guī)定不繳納增值稅?
答:對于無形資產沒有任何文件規(guī)定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號)適用不征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號文規(guī)定的是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同時,根據財稅[2016]36 號附件 2 規(guī)定,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故,該無形資產的劃撥需要按照現行的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02
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進項稅額能否抵扣?(增值稅)
我司取得以下發(fā)票,其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A、XX 網開具電子普通發(fā)票貨物類別為“經紀代理服務-代訂機票”,備注了旅客姓名航班號等信息。
B、保險公司開具的電子普通發(fā)票貨物類別為“保險服務-航空意外險”。
C、XX 因公務需要,打車開具的電子普通發(fā)票貨物類別為“旅客運輸”。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號文第六條的規(guī)定,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如果有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電子普通發(fā)票,也可以憑發(fā)票記載的金額抵扣增值稅。當只有電子客票行程單時,可以計算抵扣的計稅基數是“票價+燃油附加費”。所以:
A、XX 網開具電子普通發(fā)票貨物類別為“經紀代理服務-代訂機票”不可以抵扣,該發(fā)票的大類不是國內旅客運輸服務,而是經紀代理服務。
B、保險費不在可以計算抵扣的范圍內,可以計算抵扣的是票價+燃油附加費。
C、XX 打車開具的電子普通發(fā)票貨物類別為“旅客運輸”,因公需要,可以做進項抵扣。
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號)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03
企業(yè)承擔員工的個稅金額能否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yè)所得稅)
我司與某位員工達成約定,其個人所得稅部分由我司承擔。請問我司承擔的該位員工的個人所得稅部分能否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28 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yè)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因此,如果貴司將承擔員工的個人所得稅部分折成其稅前收入,并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那么屬于工資薪金的一部分, 允許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貴司未通過 “ 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而是作為管理費列支的,不屬于與企業(yè)經營直接相關的支出,不 得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04
分支機構注銷后總公司是否需要備案?(綜合)
設立在省外的分支機構已在當地按程序完成稅務注銷后,總機構已經不具有總機構性質,應當向所屬的稅務機關做出什么申請或備案?
上述備案信息發(fā)生變化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應在內容變化后 30 日內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 管稅務 機關備 案,并 辦理變 更稅務 登記。分支機構注銷稅務登記后 15 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 理變更 稅務登 記。
故,分支機構在登記時已備案的企業(yè),在注銷分公司后,總公司需要在分支機構注銷稅務登記后 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和備案。
05
無法使用的原材料現報廢的稅務處理(綜合)
我司倉庫庫存的原材料因為工藝變更,庫存年現長,無法使用的原材料現報廢處理,進項稅額要轉出嗎?相應的損失能否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由于相關報廢損失,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僅因為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才不可進項抵扣。據此,上述報廢損失不屬于需要進項轉出的情形,故不需要做進項轉出。另,上述存貨損失的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號第二十七條準備相關資料進行稅前扣除。
___________
相關規(guī)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號)
第二十七條 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企業(yè)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yè)該類資產計稅成本 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 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yè)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06
疫情期間企業(yè)獲得減免的租金如何賬務處理?(財務)
我司是一家非上市的服務型企業(yè),執(zhí)行的是企業(yè)會計準則并且今年還尚未使用新租賃準則。前年一次性租用了某廣場的一層辦公樓 10 年,主要用于日常辦公。由于今年受疫情的影響,我司在疫情期間享受了租金的減免。請問我司今年享受的租金減免如何賬務處理,是沖減費用還是計入營業(yè)外收入科目?
根據財會[2020]10 號規(guī)定,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財會〔2006〕3 號)的企業(yè)在疫情期間享受的租金減免,對于經營租賃,承租人可以在減免期間沖減“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綜上,貴司 2020 年享受的租金減免可以沖減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
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fā)<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的通知 》(財會[2018]35 號)
一、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yè)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yè)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yè),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的企業(yè)自 2021 年 1 月 1日起施行。
《財政部發(fā)布關于印發(fā)<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財會[2020]10號)
二、確認和計量
(一)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財會[2006]3 號)的企業(yè)。
1.承租人會計處理。對于經營租賃,承租人應當繼續(xù)按照與減讓前一致的方法將原合同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發(fā)生租金減免的,承租人應當將減免的租金作為或有租金,在減免期間沖減“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應當在原支付期間將應支付的租金確認為應付款項,在實際支付時沖減前期確認的應付款項。對于融資租賃,承租人應當繼續(xù)按照與減讓前一致的折現率將未確認融資費用確認為當期融資費用,繼續(xù)按照與減讓前一致的方法對融資租入資產進行計提折舊等后續(xù)計量。發(fā)生租金減免的,承租人應當將減免的租金作為或有租金,在達成減讓協議等解除原租金支付義務時,沖減“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并相應調整長期應付款,按照減讓前折現率折現計入當期損益的,還應調整未確認融資費用;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應當在實際支付時沖減前期確認的長期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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