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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務報酬扣繳個稅的問題?(個人所得稅)
勞務報酬個稅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時計算基數都可以扣除增值稅及附加嗎?
答:勞務報酬以扣繳義務人合同約定的價格,即發(fā)票上的含稅金額為準,在計算個人的所得時以含稅價款減去增值稅和附加稅,做為個人的收入計算該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的規(guī)定,具體計算辦法是勞務報酬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
減除費用:預扣預繳稅款時,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預扣預繳稅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二,應納稅所得額在20000以內的按照20%的預扣率預扣。
補充說明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的規(guī)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按照工資薪金規(guī)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減除費用為每月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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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第六條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見附件),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其余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余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后余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
第七條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有關信息并依法要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在工資、薪金所得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第八條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
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減除費用:預扣預繳稅款時,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預扣預繳稅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二(見附件),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預率。
居民個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應當依法計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額,并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算應納稅款,稅款多退少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61號)規(guī)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
2、自然人勞務合同或租賃合同,企業(yè)代扣代繳個稅問題?(個人所得稅)
企業(yè)與自然人簽訂勞務合同、租賃合同,自然人開具發(fā)票后,企業(yè)在支付時有代扣代繳義務。那如果自然人不愿企業(yè)代扣代繳,在簽訂合同時注明由其自行申報,這樣的話,請問企業(yè)能否不代扣代繳?是否存在稅收風險?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同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貴司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未能代扣代繳,可能會面臨《稅收征收管理法》上的處罰。
3、簽訂租賃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印花稅)
我司與客戶簽訂了三年租賃合同,請問印花稅是按照三年的租賃金額一次性貼花?還是每年按照當前的租賃金額進行貼花?
答: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另外,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五條規(guī)定,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納稅義務人為立合同人。因此,貴司一次性簽訂三年的租賃合同的,應按租賃合同一次性繳納印花稅,而不是分三年繳納。
4、國外網站訂購飛新加坡的機票是否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綜合)
(1)我司從國外網站訂購一張上海飛新加坡的機票后得到了一張收據,請問是否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2)該張收據是否可以作為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答:(1)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如果是國際旅客運輸服務,即使拿到了行程單也不能夠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貴司取得的上述國際旅客運輸服務的收據不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2)根據《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fā)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貴司取得的收據如果屬于實際發(fā)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且能夠得到稅務機關認可的,可以作為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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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5、運輸途中的貨物損失及其保險的稅務處理?(綜合)
A公司銷售的一批貨物價值100萬(含稅價),由第三方運輸,運輸途中發(fā)生了車禍,貨物損壞,保險公司賠償A公司50萬,一部分貨物折價賣了20萬,另一部分貨物全部無法銷售,A公司損失了30萬,以下事項需要咨詢:
1、此批貨物的進項稅是否需要轉出(是全部轉出不是部分轉出)?
2、保險公司的賠償款要不要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銷項稅?
3、如想在所得稅前扣除此次損失應向稅務局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答: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對“非正常損失”的定義為: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根據描述,貴司的上述運輸途中車禍造成的損失不屬于“非正常損失”所列舉的情形,所以都不需要做進項轉出。
2、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二)款第3條規(guī)定,保險賠付不征收增值稅。
據此,貴司收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款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只需要對折價銷售的20w計提增值稅即可。
3、建議結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七條的要求準備申報資料。
我們理解,企業(yè)據實準備證明該損失真實發(fā)生的資料都可以,具體的資料清單可能每個稅務機關要求不一樣,建議以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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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3:《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
一、(二)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企業(yè)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七條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二)企業(yè)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yè)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yè)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6、關聯(lián)企業(yè)借款按9%支付利息,是否能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企業(yè)所得稅)
關聯(lián)企業(yè)借款按9%支付利息,是否能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稅[2008]121號第一、二條規(guī)定,關聯(lián)企業(yè)之間的資金借貸利息支出,如果債資比超過2:1,且能提供資料證明此利息支出符合獨立市場交易原則,則可稅前扣除。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guī)定,上述關聯(lián)借款9%利息支出,如果能提供“金融企業(yè)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即可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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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關聯(lián)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yè)實際支付給關聯(lián)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guī)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fā)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業(yè)實際支付給關聯(lián)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外,其接受關聯(lián)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yè),為5:1;(二)其他企業(yè),為2:1。
二、企業(yè)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yè)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lián)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lián)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一、關于金融企業(yè)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非金融企業(yè)向非金融企業(yè)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yè)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yè)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yè)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yè)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敖鹑谄髽I(yè)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yè)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yè)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yè)務的企業(yè),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yè)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yè)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yè)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yè)對某些企業(yè)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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